壹、依據
一、教師法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、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、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。
貳、甄選類別、錄取名額及聘期。
一、甄選類別:幼兒園代理教師。
二、錄取名額:正取1名、備取1名。
三、聘期:105/08/29-106/07/01(實際期間以市府核定為準。)。
參、 公告時間、方式及簡章表件
一、時間:105年8月11日(星期四)至105年8月22日(星期一)
二、方式:公告於本校網站(https://www.hces.tn.edu.tw/)、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代課人力系統(http://104.tn.edu.tw/Jlist.aspx)、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-學校校務公告區(http://bulletin.tn.edu.tw/default.aspx) 。
三、簡章表件:上開網站下載使用(簡章、報名表、切結書)。
肆、報名日期、地點、應繳交證件及方式:
一、日期: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,錄取人數額滿不再辦理第2或第3次招考,惟是否額滿,請自行查閱本校網站(https://www.hces.tn.edu.tw/)公告。
第1次招考報名期限 105年8月11日(星期四)至8月16日(星期二)8時至16時(逾時恕不受理)
第2次招考報名期限 105年8月18日(星期四)8時至16時(逾時恕不受理)
第3次招考報名期限 105年8月22日(星期一)8時至16時(逾時恕不受理)
二、地點:本校教導處。電話:06-6621981#14。聯絡人:教導主任,住址:臺南市後壁區新嘉里210-2號
三、應繳交證件:【正本驗畢歸還並繳交影本】
(一)「報名表」、「切結書」各一份。
(二)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。
(三)學歷證件影本乙份。
(四)合格幼兒園教師證書影本乙份。
(五)臺南市105學年度幼兒園代理教師候用名冊(第1階段報名者)。
(六)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(第1階段、第2階段報名者)。
(七)委託書(有委託他人代為報名時需繳交,及受委託者之身分證件)。
四、方式:
1.採親自送件或委託他人送件,所有繳交資料需於期限內送達教導處。
2.若欲於假日送件者,請事先聯絡教導處張主任0918529319。
伍、報名資格
一、基本條件:
(一)具中華民國國籍者(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,不得參加甄選)。
(二)「教師法」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。
(三)無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」第31條、第33條規定之情事。
(四)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不得報考。
二、資格條件:
第1次報名資格
1.具幼兒園教師證書者,且尚在有效期間者。
2.同時列為臺南市105學年度市立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候用名冊者。
第2次報名資格
1.具幼兒園教師證書者,且尚在有效期間者。
2.或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,取得修畢證明書者。
第3次報名資格
1.具幼兒園教師證書者,且尚在有效期間者。
2.或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,取得修畢證明書者。
3.或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者。
陸、甄選日期及地點
一、日期:
第1次招考甄選日期 105年8月17日(星期三)上午10時起(請於上午9時30分前至教導處報到)
第2次招考甄選日期 105年8月19日(星期五)上午10時起(請於上午9時30分前至教導務報到)
第3次招考甄選日期 105年8月23日(星期二)上午10時起(請於上午9時30分前至教導務報到)
二、應試人員請親自至本校教導務報到,逾時不得進入試場。
柒、甄選方式及配分比例
一、試教(50%):
(一)範圍:自訂主題,提交教學活動設計一式三份,教具自備。
(二)時間:每人10分鐘。
二、口試(50%):
(一)範圍:以教育理念及教學知能為主。
(二)時間:每人8分鐘,於試教應試完竣後隨即舉行。
捌、甄選結果公告、通知、成績複查及錄取報到
一、甄選結果公告:
第1次甄選結果公告 105年8月17日(星期三)16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錄(備)取人員。
第2次甄選結果公告 105年8月19日(星期五)16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錄(備)取人員。
第3次甄選結果公告 105年8月23日(星期二)16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錄(備)取人員。
二、成績通知:各次結果當日公告於本校網站(https://www.hces.tn.edu.tw/)並以電話通知錄(備)取人員,未錄取教師除公告外不另外通知。
三、錄取人員應於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至人事室報到,第1次招考錄取人員時間於105年8月18日中午12時前、經第2次招考錄取人員時間於104年8月22日中午12時前、經第3次招考錄取人員時間於104年8月24日中午12時前報到,如逾期未報到者,即予取消應聘資格,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。
玖、其他
一、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,而致上述日期需作變更,悉於本校網站(https://www.hces.tn.edu.tw/)首頁公告。
二、應考人之基本條件、報名資格,如於聘任後發現偽造不實者,應予解聘,尚未聘任者,註銷錄取資格,如涉及刑責,應由應考人自行負責。
三、錄取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,應享之權利與義務,則依教育部訂定發布之「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」第7條、第8條暨「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」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拾、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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