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7 月 21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40081244 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特殊教育法第 28 條規定: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,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 IEP ,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,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;復查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略以,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,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 IEP ,參與訂定 IEP 之人員,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、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、學生家長;必要時,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,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。
三、爰上,請學校確依前揭特殊教育相關規定辦理,於辦理 IEP 相關會議時,可評估身心障礙學生程度與能力,尊重學生與其家長之意願,邀請學生本人參與,俾提高身心障礙學生參與率,以落實適性輔導,並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及其家長參與權。
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、芒果、花生、牛奶及羊奶、蛋、堅果類、芝麻、含麩質穀物、大豆、魚類、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,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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